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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州大学包装工程校友会
  • 校友会章程
  •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郑州大学包装工程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郑州大学包装工程专业毕业校友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促进教育、科技和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服务广大校友,激励广大校友继承与发扬郑州大学“求是 担当”校训,弘扬“笃信仁厚、慎思勤勉”校风,努力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建设发展,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郑州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郑州大学主校区(郑州市科学大道10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与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海内外校友之间的科技协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二)帮助母校在海内外筹措办学经费,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母校的发展作贡献,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三)编辑出版包装校友刊物,建设维护校友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

    (四)加强同各校友组织的联系和交流,指导各校友组织开展工作;

    (五)举办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助于母校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郑州大学包装工程专业毕业校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郑州大学包装工程校友会校友:

    1.在郑州大学及其附属单位各个阶段(包括原郑州大学、原郑州工业大学、原河南医科大学、原黄河大学和院系调整时并入郑州大学的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过包装工程专业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2.目前在校的包装工程专业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3.郑州大学包装工程专业授予和聘请的名誉博士、名誉教授、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4.虽非郑州大学包装工程专业毕业校友,但由于各种原因与郑州大学包装工程专业关系密切,对专业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会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若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报理事会备案,可授予郑州大学包装工程专业名誉校友称谓,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凡承认本会章程并且自愿参加的郑州大学包装工程毕业的校友及各校友组织,经与本会认可登记,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关心和支持本会与母校的发展;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向会员公示。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二节  理事会